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南京市高淳中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 2023-10-23

项目名称: 南京市高淳中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招标公司: 南京市高淳中医院

来源: 南京政府采购网

中标公司: 南京洪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免费查看原文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GCZC-2023GK0025 政府采购计划号:ZC320查看完整信息00741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南京市高淳中医院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南京洪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淳溪街道淳中路9号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南京市高淳中 南京市高淳中医院物业服务管理项目 医院 服务内容详见乙方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服务总价款为陆佰陆拾壹万玖仟零柒拾伍元贰角(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详见 《报价表》。 本合同最终结算总价款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本合同总价款包含以下内容:(1)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3)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4)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执行期间总价不变。 第三条 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第四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南京市政府采购GCZC-2023GK0025号的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与本次采购活动相关的文件及有关 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响应)文件和报价表;(2)服务一览表;(3)交付一览表;(4)技术规格响应表;(5)投标(响应)承诺;(6)服务承诺;(7)中标(成交)通知书;(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 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 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第七条 交付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65天内完成服务事项。 2.验收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1.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以下第(1)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1)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3)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时止。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合同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按照本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 3.付款条件:乙方按月根据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开具合法票据,甲方在接受乙方票据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 支付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拒付服务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0%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0‰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 欠款总额的5.0%。 3.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 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4.如乙方不能交付服务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5.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0‰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 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6.乙方所交付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5.0%的违约金。 7.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2次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 应退回全部合同价款,并按本条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 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10.乙方响应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检测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投标(响应)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 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5.0%赔偿金。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 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 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3.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响应)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3.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4.其他:1.乙方为本项目配置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素养和职业道德,具备 上岗资质,政治清白,无不良记录及嗜好,爱岗敬业、工作勤快,礼貌待人、和蔼处事,相貌端正、着装统一,身材适中、身体 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需统一着装上岗,并佩戴胸牌和禁烟牌,100%经过岗前培训合格才上岗。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 及其他人员不得同时在项目中兼任多职。 2.乙方须履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责任及义务,服务期内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 如因乙方及其员工安全责任或义务履行不到位,引起甲方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机器损毁或财产损失等,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及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及由此对甲方、第三方造成的影响等。 4.乙方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及管理,在服务期间,因 乙方管理及培训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员工伤害,以及工伤等(包括上下班途中引起的工伤)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 5.乙方须妥 善使用甲方提供的用房、档案资料和甲方所属的其他资产,如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该毁损物资账面价值向甲方 进行赔偿。乙方进场后应该和甲方共同确认甲方提供设备物资清单,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合同终止后 1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 移交全部管理用房、档案资料和归属甲方的所有资产,并办理交接手续。如乙方延迟移交采购人财产物资的,每延迟 天,计 收 1000 元/天的滞纳金。 6.乙方应对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病患资料或其他标明保 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乙方可仅为提供物业 服务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款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乙方应仅 为提供物业服务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乙方若有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保密义务应在合同期 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甲方(采购人):南京市高淳中医院 乙方(供应商):南京洪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代表人:傅阳 代表人:芮红兵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高淳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岭路支行 账号:496258192201 账号:查看完整信息005525 签订时间:2023年10月20日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GCZC-2023GK0025 政府采购计划号:ZC320查看完整信息00741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南京市高淳中医院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南京洪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淳溪街道淳中路9号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南京市高淳中 南京市高淳中医院物业服务管理项目 医院 服务内容详见乙方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服务总价款为陆佰陆拾壹万玖仟零柒拾伍元贰角(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详见 《报价表》。 本合同最终结算总价款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本合同总价款包含以下内容:(1)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3)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4)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执行期间总价不变。 第三条 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第四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南京市政府采购GCZC-2023GK0025号的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与本次采购活动相关的文件及有关 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响应)文件和报价表;(2)服务一览表;(3)交付一览表;(4)技术规格响应表;(5)投标(响应)承诺;(6)服务承诺;(7)中标(成交)通知书;(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 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 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第七条 交付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65天内完成服务事项。 2.验收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1.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以下第(1)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1)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3)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时止。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合同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按照本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 3.付款条件:乙方按月根据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开具合法票据,甲方在接受乙方票据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 支付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拒付服务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0%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0‰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 欠款总额的5.0%。 3.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 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4.如乙方不能交付服务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5.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0‰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 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6.乙方所交付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5.0%的违约金。 7.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2次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 应退回全部合同价款,并按本条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 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10.乙方响应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检测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投标(响应)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 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5.0%赔偿金。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 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 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3.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响应)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3.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4.其他:1.乙方为本项目配置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素养和职业道德,具备 上岗资质,政治清白,无不良记录及嗜好,爱岗敬业、工作勤快,礼貌待人、和蔼处事,相貌端正、着装统一,身材适中、身体 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需统一着装上岗,并佩戴胸牌和禁烟牌,100%经过岗前培训合格才上岗。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 及其他人员不得同时在项目中兼任多职。 2.乙方须履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责任及义务,服务期内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 如因乙方及其员工安全责任或义务履行不到位,引起甲方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机器损毁或财产损失等,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及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及由此对甲方、第三方造成的影响等。 4.乙方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及管理,在服务期间,因 乙方管理及培训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员工伤害,以及工伤等(包括上下班途中引起的工伤)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 5.乙方须妥 善使用甲方提供的用房、档案资料和甲方所属的其他资产,如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该毁损物资账面价值向甲方 进行赔偿。乙方进场后应该和甲方共同确认甲方提供设备物资清单,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合同终止后 1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 移交全部管理用房、档案资料和归属甲方的所有资产,并办理交接手续。如乙方延迟移交采购人财产物资的,每延迟 天,计 收 1000 元/天的滞纳金。 6.乙方应对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病患资料或其他标明保 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乙方可仅为提供物业 服务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款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乙方应仅 为提供物业服务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乙方若有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保密义务应在合同期 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甲方(采购人):南京市高淳中医院 乙方(供应商):南京洪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代表人:傅阳 代表人:芮红兵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高淳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岭路支行 账号:496258192201 账号:查看完整信息005525 签订时间:2023年10月20日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GCZC-2023GK0025 政府采购计划号:ZC320查看完整信息00741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南京市高淳中医院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南京洪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淳溪街道淳中路9号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南京市高淳中 南京市高淳中医院物业服务管理项目 医院 服务内容详见乙方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服务总价款为陆佰陆拾壹万玖仟零柒拾伍元贰角(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详见 《报价表》。 本合同最终结算总价款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本合同总价款包含以下内容:(1)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3)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4)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执行期间总价不变。 第三条 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第四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南京市政府采购GCZC-2023GK0025号的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与本次采购活动相关的文件及有关 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响应)文件和报价表;(2)服务一览表;(3)交付一览表;(4)技术规格响应表;(5)投标(响应)承诺;(6)服务承诺;(7)中标(成交)通知书;(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 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 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第七条 交付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65天内完成服务事项。 2.验收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1.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以下第(1)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1)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3)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时止。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合同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按照本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 3.付款条件:乙方按月根据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开具合法票据,甲方在接受乙方票据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 支付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拒付服务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0%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0‰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 欠款总额的5.0%。 3.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 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4.如乙方不能交付服务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5.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0‰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 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6.乙方所交付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5.0%的违约金。 7.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2次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 应退回全部合同价款,并按本条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 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10.乙方响应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检测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投标(响应)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 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5.0%赔偿金。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 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 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3.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响应)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3.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4.其他:1.乙方为本项目配置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素养和职业道德,具备 上岗资质,政治清白,无不良记录及嗜好,爱岗敬业、工作勤快,礼貌待人、和蔼处事,相貌端正、着装统一,身材适中、身体 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需统一着装上岗,并佩戴胸牌和禁烟牌,100%经过岗前培训合格才上岗。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 及其他人员不得同时在项目中兼任多职。 2.乙方须履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责任及义务,服务期内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 如因乙方及其员工安全责任或义务履行不到位,引起甲方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机器损毁或财产损失等,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及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及由此对甲方、第三方造成的影响等。 4.乙方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及管理,在服务期间,因 乙方管理及培训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员工伤害,以及工伤等(包括上下班途中引起的工伤)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 5.乙方须妥 善使用甲方提供的用房、档案资料和甲方所属的其他资产,如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该毁损物资账面价值向甲方 进行赔偿。乙方进场后应该和甲方共同确认甲方提供设备物资清单,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合同终止后 1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 移交全部管理用房、档案资料和归属甲方的所有资产,并办理交接手续。如乙方延迟移交采购人财产物资的,每延迟 天,计 收 1000 元/天的滞纳金。 6.乙方应对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病患资料或其他标明保 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乙方可仅为提供物业 服务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款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乙方应仅 为提供物业服务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乙方若有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保密义务应在合同期 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甲方(采购人):南京市高淳中医院 乙方(供应商):南京洪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代表人:傅阳 代表人:芮红兵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高淳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岭路支行 账号:496258192201 账号:查看完整信息005525 签订时间:2023年10月20日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GCZC-2023GK0025 政府采购计划号:ZC320查看完整信息00741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南京市高淳中医院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南京洪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淳溪街道淳中路9号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南京市高淳中 南京市高淳中医院物业服务管理项目 医院 服务内容详见乙方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服务总价款为陆佰陆拾壹万玖仟零柒拾伍元贰角(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详见 《报价表》。 本合同最终结算总价款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本合同总价款包含以下内容:(1)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3)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4)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执行期间总价不变。 第三条 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第四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南京市政府采购GCZC-2023GK0025号的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与本次采购活动相关的文件及有关 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响应)文件和报价表;(2)服务一览表;(3)交付一览表;(4)技术规格响应表;(5)投标(响应)承诺;(6)服务承诺;(7)中标(成交)通知书;(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 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 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第七条 交付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65天内完成服务事项。 2.验收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1.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以下第(1)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1)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3)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时止。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合同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按照本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 3.付款条件:乙方按月根据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开具合法票据,甲方在接受乙方票据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 支付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拒付服务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0%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0‰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 欠款总额的5.0%。 3.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 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4.如乙方不能交付服务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5.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0‰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 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6.乙方所交付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5.0%的违约金。 7.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2次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 应退回全部合同价款,并按本条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 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10.乙方响应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检测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投标(响应)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 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5.0%赔偿金。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 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 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3.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响应)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3.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4.其他:1.乙方为本项目配置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素养和职业道德,具备 上岗资质,政治清白,无不良记录及嗜好,爱岗敬业、工作勤快,礼貌待人、和蔼处事,相貌端正、着装统一,身材适中、身体 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需统一着装上岗,并佩戴胸牌和禁烟牌,100%经过岗前培训合格才上岗。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 及其他人员不得同时在项目中兼任多职。 2.乙方须履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责任及义务,服务期内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 如因乙方及其员工安全责任或义务履行不到位,引起甲方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机器损毁或财产损失等,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及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及由此对甲方、第三方造成的影响等。 4.乙方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及管理,在服务期间,因 乙方管理及培训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员工伤害,以及工伤等(包括上下班途中引起的工伤)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 5.乙方须妥 善使用甲方提供的用房、档案资料和甲方所属的其他资产,如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该毁损物资账面价值向甲方 进行赔偿。乙方进场后应该和甲方共同确认甲方提供设备物资清单,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合同终止后 1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 移交全部管理用房、档案资料和归属甲方的所有资产,并办理交接手续。如乙方延迟移交采购人财产物资的,每延迟 天,计 收 1000 元/天的滞纳金。 6.乙方应对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病患资料或其他标明保 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乙方可仅为提供物业 服务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款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乙方应仅 为提供物业服务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乙方若有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保密义务应在合同期 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甲方(采购人):南京市高淳中医院 乙方(供应商):南京洪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代表人:傅阳 代表人:芮红兵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高淳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岭路支行 账号:496258192201 账号:查看完整信息005525 签订时间:2023年10月20日

免费查看最新招中标信息